民用航空法修订: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等应取得适航许可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谢雁冰 李京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修订草案三审稿对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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