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财经|专家面对面】近日,北京一起房东因得知租客身患癌症欲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悉,租客为方便治疗,在医院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东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房屋,条件为租客在租住期间需配合看房。在合同履行期间,房东得知租客患癌,担心房屋因此变成所谓的“凶宅”,希望租客尽快搬离。房东提出,如果租客不搬离,则需要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规定若房屋成为“凶宅”,租客及其同住人需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
租客表示可以搬离,但房东的行为涉嫌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房东则认为租客隐瞒病情在先,后续租客又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自己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双方究竟是谁违约了呢?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玉臣认为,合同中双方对配合看房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若租客未配合看房,则可能构成违约,但房东需对此提供证据。若租客实际上已配合看房,即使在口头上有所不满,也不构成违约。
其次,王玉臣表示,租客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义务主动告知他人。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房东无权仅因租客患病而解除合同。
最后,王玉臣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凶宅”的说法。日常所说的“凶宅”通常是指室内发生过凶杀、自杀等异常死亡事件的房屋。除非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否则房东很难以“凶宅”为由解除合同。
(记者 董湘依 制作 张嘉怡 宅男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