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日电 据央行网站1日消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2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没370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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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银行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备付金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违反金融营销宣传管理规定;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
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国银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340315万元,罚款3664.2万元。
此外,时任中国银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交易银行部总经理李某,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11.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冀某暹,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6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38.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个人数字金融部私人银行中心助理总经理郭某斌,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1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马某,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盛某,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23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张某,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8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陈某,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9.6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管理)、银行卡中心风险管理与智能决策团队高级风险经理王某超,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罚款7.1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潘某源,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4.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某飞,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11.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中小企业部产品与创新管理团队主管、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张某,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负责人黄某岳,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段某茜,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资深内控合规经理郑某苹,对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金融机构部资深客户经理邢某,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韩某娟,对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被罚款3.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上海)总经理 林某军,对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个人金融部首席产品经理兼合规官、消费金融部首席产品经理刘某光,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2.5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