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13日电 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强化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促进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二级巡视员王孝霞在发布会上强调,《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
针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相关提问,王孝霞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2016年出台的《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推动循环产业发展和强化质量监管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需要,本《办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面料三类产品,扩大至所有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同时,明确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部分特殊用途的纤维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纤维制品禁限用原料要求。一是明确禁止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等物质加工制作纤维制品。二是明确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铺垫物的原料要求。三是明确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四是明确禁止利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循环再利用的聚酯纤维除外。
三是严格纤维制品标识要求。一是规定利用循环再利用原料生产的纤维制品应当在标识中明示所用原料包括循环再利用原料。二是规定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应当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三是规定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耐久性标签警示。
四是完善纤维制品相关经营主体质量义务。一是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有效验明原辅材料或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二是规定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纤维制品质量。
五是明确监管要求。一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明确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纤维制品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三是实施信用监管,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一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明确违反《办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推动行纪衔接。严格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一体衔接处理,强化纪律约束。(中新经纬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