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尧等:三新能源企业陷互诉“罗生门”,行业大幅波动下企业该如何应对?
中新经纬 | 2024-01-15 16:17:51

  中新经纬1月15日电 题:三新能源企业陷互诉“罗生门”,行业大幅波动下企业该如何应对?

  作者 王兴尧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涂大海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国内材料制造领域上市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太科技)的两则公告引发市场关注。2023年12月19日,永太科技发布公告称,永太科技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国轩新材料)、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乾锐科技)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年12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3)浙10民初1133号。永太科技认为国轩新材料、乾锐科技未按采购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且拖欠部分货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涉及金额3.1亿余元。2024年1月9日,永太科技再次发布公告,称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皖01民初1693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中,国轩新材料将永太科技诉至法院,要求永太科技返还保证金2亿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53万余元。

  双方关键分歧在哪儿?

  从永太科技的两则公告分析,永太科技认为国轩新材料、乾锐科技存在至少两种违约行为:一是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二是未完成协议约定的最低采购量。这也是本案的关键分歧所在。

  如果永太科技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主要合同义务,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那么被告确实有可能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从永太科技的第二份公告内容来看,国轩新材料似乎并不认可其存在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而是认为双方货款已经结清。所以,这一点还需要双方各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我们认为出现分歧的原因可能在于,由于永太科技是向国轩新材料和乾锐科技两个主体供货,三方并未对供货情况进行结算或因双方发生争议后,结算进程遇阻。货款是否已结清,也是本案法院首当其冲需要查明的事实问题,通过供货方的供货记录、出库单、验收单等证据是能够查清永太科技供货数量的,而双方对价格也有明确约定,如双方仍存争议,必要时可由双方共同聘请或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

  永太科技在公告中提及的最低采购量条款,根据其描述可能构成 “照付不议条款”(Take-or-Pay)。照付不议条款的核心含义通常包括:在约定的较长时间段内,买方无论是否从卖方处实际提取货物,都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最低提货数量支付价款;买方对于应提未提但实际付款的产品有权索回,即“补提”(Make-up)。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或变更合同。那么,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是否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尽管照付不议合同在国内外已被广泛采用,但发生争议后,违约方却往往对照付不议条款的法律属性、效力、公平性等提出挑战,不同法院和仲裁庭对这些问题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可能。一般而言,契约应当严守,双方作为成熟的商事主体,对自己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知,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将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判决结果的话,法院可能会结合交易双方的行业地位、签订合同时的交易背景、合同履行情况、供货方为履行合同付出的成本以及行业利润、供货方替代交易可行性及价格、采购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公平和诚信原则对采购方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以实现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行业大幅波动下,企业如何维护好自身利益?

  几家企业之所以就合同产生纠纷,和整个行业的巨大波动或也有一定关系。合同签订之时,正值六氟磷酸锂价格高点,价格高达56.50万元/吨,此后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到约定的合同结束日期2023年6月30日时,六氟磷酸锂价格已跌至16.75万元/吨,价格跌掉了70%。

  在行业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供货方备货后采购方却不要了,这种情况是否可就损失进行索赔呢?企业又该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

  供货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准备了相应货物,而此时,采购方却不要了,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供货方已经按照采购方的要求生产了相应产品或采购了相应产品,有时甚至是针对采购方而生产的定制产品。此时,供货方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好了准备,付出了相应成本,采购方不再采购势必会对供货方造成损失,理应对供货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采购方显然不会轻易就范,采购方可能主张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这就需要法院根据新鲜出炉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采购方的主张是否符合“情势变更”进行审查。

  对供货方损失的确定,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确定的可预见性规则,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在扣除供货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供货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如果供货方实施了替代交易,法院则会在合同价格、市场价格、替代交易价格三者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确定供货方的损失赔偿数额。

  我们认为,本案的发生与新能源电池行业及锂价波动密切相关。双方的交易地位可能随着锂价的波动而易位。但是,从总体上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采购方与供货方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可设置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给价格变动设定一个合理的浮动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则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价格予以调整,以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平衡保护,任何一方均不宜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盲目追求高额的违约金。因为过高的违约金既不利于交易目的的实现,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宋亚芬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郑铮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思想慧
汇集学者智慧
点击收获此专辑更多精彩内容

精彩资讯尽在中新经纬APP,点击阅读

  • 中新经纬

    权威 前瞻 专业 亲和

  • 网络主播杨天奇偷税被罚
  • 创指收涨3.5% 房地产板块掀涨停潮
  • V观财报|温氏股份2023年亏近64亿,今年日子能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