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27日电 27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五部门表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通知》旨在为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
通知明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下称《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时,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死亡证明》编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可使用护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号码。没有法定有效证件的(未登记户籍或无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死亡婴儿或无名尸),“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均填“无”,编码规则为证照颁发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流水号(4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方面,《通知》明确:
(一)《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逝者无近亲属且其他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二)申领《死亡证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等佐证资料。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逝者相关病史或案(事)件证明等材料以及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
(四)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其对死因的调查情况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由逝者近亲属、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个人、单位或组织负责提供。
(五)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持逝者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申领《死亡证明》。
(六)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七)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八)《死亡证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死亡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九)《死亡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的,凭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病历、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原《死亡证明》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1次,原《死亡证明》同时注销。
(十)《死亡证明》纸质版遗失的,由原《死亡证明》上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亲属代办申请补发,须有原申领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补发《死亡证明》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
(十一)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2027年1月1日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医疗卫生机构暂时不具备《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发条件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区域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支撑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签发工作。
使用方面,根据《通知》:
(一)《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二)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理逝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联公章或电子公章。
(三)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殡葬手续。
(四)《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永久保存。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五)《死亡证明》纸质版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该《通知》的创新举措,国家卫健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解读指出,一是政策措施上,推进落实“身后一件事”和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加强工作流程衔接,建立更加强有力的跨部门协作机制,适应新时代人口管理的要求。
二是服务方式上,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编码规则及样式,明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逐步实现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与人文关怀。
三是签发流程上,优化了多种情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和遗失补发规则和流程(见流程图),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系统,并对签发时效以及电子签章予以规范,提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签发效率。
四是管理机制上,规范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数据采集,完善了死亡信息管理、信息校核、统计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等管理要求和保障机制,形成权威死亡人口信息库,为全国人口健康数据分析、人均预期寿命测算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卫健委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相关要求,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相关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签发使用的宣传贯彻,促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动文件落地实施。(中新经纬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