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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新经纬 | 2026-02-27 17:35:15

  中新经纬2月27日电 证监会网站27日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同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说明。

  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私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基金法》《私募条例》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落实《私募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基本要求,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要求,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穿透披露要求,提高行业透明度。强化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7月5日至8月5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96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总的来看,各方认为制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对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提高行业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重要意义,并对个别条款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意见及吸收采纳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信息披露时限和频率。有意见提出,考虑到定期报告的工作量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征,建议适当延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限,并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季度报告的强制要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吸收了上述意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披露时限由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一个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由季度修改为半年度。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吸收了上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披露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披露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情况,以及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穿透披露要求。

  三是关于私募基金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有意见建议明确自愿披露信息的底线要求,防止自愿披露信息异化为营销手段。《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吸收了上述意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等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四是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定性要求。有意见建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中增加“基金合同对于本章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另有约定的,可依照基金合同执行”的规定。考虑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是信息披露的底线要求,在此基础上,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多的信息,但不得排除法定的基本要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未采纳该意见。

  四、实施安排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基金合同等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陈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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