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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眼观两会】皮剑龙委员:建议将“年龄”列为禁止就业歧视法定事由
中新经纬 | 2026-03-05 14:41:35

  中新经纬3月5日电 (王玉玲)“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落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保有强烈就业意愿。但受制于既有法律框架与政策,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系统性困境。”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超龄劳动者处于劳动法保护盲区。现行法律规范未明确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属性,这就造成超龄劳动者身份的悬置,超龄劳动者既难以纳入劳动法律规范保护范畴。

  二是,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超龄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制度之外。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商业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但商业险在赔付项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赔付额度上与工伤保险存在显著差距。

  三是,超龄劳动者普遍存在慢性病、肌肉退化等生理机能变化,而现行用工管理中鲜有将健康数据与岗位禁忌、劳动强度挂钩的制度设计,导致“带病上岗”“人岗失配”问题突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皮剑龙提出多项建议。第一,尽快对《劳动法》进行修订,突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元框架,增设“第三类劳动形态”专章,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规范保障范围。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劳动基准,不因年龄而减等或灭失。

  第二,建立强制入职体检与健康保障制度,从源头防控职业风险。针对餐饮、环卫、建筑、快递等超龄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实施入职健康筛查强制义务。

  第三,在全面落实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构建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优化工伤认定规则,鼓励开发“超龄用工职业责任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产品,覆盖工伤保险赔付缺口。

  第四,构建超龄劳动者公共服务就业支持体系。设立超龄劳动者就业服务专窗,开发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培训课程,如社区服务、家政照护、园林养护、非遗传承等。

  第五,完善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维权通道。加快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范围;同时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

  第六,消除就业年龄歧视,营造友好型就业社会环境。在《就业促进法》修订中将“年龄”明确增列为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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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薇 李中元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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