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新规:国产内销电子烟建议零售价由企业自主确定
中新经纬 | 2024-09-02 17:09:46

  中新经纬9月2日电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9月2日发布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其中提到,国产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厂价、建议零售价由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自主确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共六章三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有关交易主体统一规范的名称以及解释说明内容统一列入附则中,对交易类型的描述进行了重新梳理,完善了总量管理的具体内容,新增和简化了部分管理要求,并删除了与交易管理无关的纯平台技术性处理内容。

  交易类型方面,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进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平台进行备案。

  商品管理方面,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国产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厂价、建议零售价由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自主确定,批发价由电子烟批发企业结合经营管理成本、国家税收政策等因素,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进口电子烟产品进口价、建议零售价由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与外商协商确定,批发价由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结合经营管理成本、国家税收政策等因素,在进口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一规格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并在平台上公开。产业链各环节经营利润应当处于合理区间,电子烟产品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会员管理方面,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需要开展电子烟交易或进出口备案的,应当通过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或备案。

  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和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办〔2022〕77号)中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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