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3日电 3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3年8月至12月,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股份)向控股股东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集团)累计提供借款231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5%。截至目前,前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永昌股份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直至2024年3月6日召开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2024年3月8日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永昌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昌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永昌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永庆、时任总经理孙豪远、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国红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昌股份及孙永庆、孙豪远、胡国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永昌股份是一家多元化的生产和技术型的公司,提供的各种电机和驱动产品在家用电器、汽车、环保,工业设备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经营业绩方面,上半年,永昌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26亿元,同比增加2.3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3.76万元,同比增加121.05%。
股东持股方面,截至6月30日,永昌集团、孙豪远、周康妹分别持有永昌股份64.25%、21.45%和14.30%的股份。其中,孙豪远、周康妹系永昌集团的股东,周康妹与孙豪远系母子关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