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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ST银江及控股股东、实控人、代董事长被警示
中新经纬 | 2025-12-16 13:11:27

  

  中新经纬12月16日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江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代董事长同收警示函。

  公司16日午间公告,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对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王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对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董事会召开流程不规范,公司所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代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韩振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银江、韩振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ST银江同日还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姚成岭、韩振兴、何保山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股东浙商资管提名樊妙妙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企业官网介绍,ST银江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中国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司率先在国内提出智慧城市理念,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城市大脑,秉承“软件设计、系统交付、数据运营”三位一体的经营策略,推动城市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服务,赋能智慧治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等领域高质量发展。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31亿元,同比下降76.01%;归母净利润亏损5.44亿元,亏损同比扩大225.13%。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时,ST银江报3.38元,跌幅2.03%。(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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