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2月16日电 因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朗进科技及董事长李敬茂等5人拟合计被罚1015万元。
朗进科技12月16日晚间公告,当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朗进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1520.63万元。其中,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648.7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48.70万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871.93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8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朗进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山东证监局认为,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朗进科技董事长李敬茂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披露并在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敬茂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组织、指使”的情形。
朗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上述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朗进科技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按规定披露,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朗进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朗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4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朗进科技是一家专注于轨道交通车辆空调、新能源汽车空调及智能热管理产品、空气能热泵烘干设备、数字能源智能环控产品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维保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级市场上,朗进科技16日收跌1.58%报16.16元/股。(中新经纬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