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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征意见: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2025-05-23 18:38:3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23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3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最新要求,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具体来看,《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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