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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广告表情包上线微信 最高法院裁定腾讯并不垄断

2018-12-12 19:30:17 21世纪经济报道

  拒绝广告表情包上线微信 最高法院裁定腾讯并不垄断

  2015年12月,深圳律师徐某创作了“问问表情包”,向微信平台上传了24个表情,却被微信平台告知“‘问问表情包’违反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表情审核标准”未予通过。

  徐某认为,微信平台既然接受部分企业或明星的表情产品,就不应该对“问问表情包”差别性对待。为此,他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近3年时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达裁定,驳回了徐某的再审申请,即认定腾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申请入驻微信表情商店被拒

  据报道,徐某起初就“问问表情包”请求入驻微信平台表情商店,被微信工作人员口头予以拒绝,拒绝理由是原告非知名企业或明星。

  之后,徐某转而申请投稿表情,并于2015年12月10日按照腾讯要求的技术标准上传了24个问问表情,却未予审核通过。

  腾讯给出的理由是“感谢投稿,你的表情违反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表情审核标准,作品内容不允许含有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识、产品包装、吉祥物及相关信息或推广目的。而‘问问表情包’为问律师网站推广形象”。

  徐某认为,腾讯既然不是自营表情商店,接受了部分企业或明星的表情产品,就无权拒绝任何其他组织机构、个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吉祥物及相关信息或推广目的的表情创作;不能限制交易对象;也不能限制用户的表情使用选择权。

  而腾讯认为,微信是腾讯运营的产品,采取何种广告经营策略和运营方式是企业基本的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无权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必须接受所有人的投稿表情。

  相关市场是否局限于微信

  是否构成垄断,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徐某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应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但作出二审判决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界定为互联网表情包服务,相比之下,范围扩大。

  最高法院认为,从微信创作者和投稿人的角度而言,提供微信表情和提供其他互联网表情服务之间不存在转化的困难。微信表情的投稿人可以很容易地转为其他互联网表情的投稿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看,受到被诉垄断行为影响的微信表情投稿人可以轻易地转而选择提供其他互联网表情,提供其他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的提供商显然会对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带来竞争压力。

  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定本案相关服务市场范围显然不限于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而是涵盖了更大范围的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

  表情平台管理规则是否合理

  据悉,腾讯对于微信表情推广平台制定了多项管理规则,包括《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

  其中约定了关于微信表情投稿的交易条件,包括:表情不得包含与表情内容不相关的其他信息及任何形式的推广信息;作品不允许含有任何组织机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识、产品包装、吉祥物及其他推广相关信息;作品不允许含有用于任何应用程序、组织机构、产品、服务等推广等。

  而审判过程中,腾讯方面表示,徐某在其他渠道已经大量使用“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的卡通形象后,再来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投稿,相当于通过其商业标识的推广使用,为“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打广告,并通过“问律师强势登场"、“记得付律师费哦"等赤裸裸的广告语强行插入广告。该等表情如允许入驻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无疑会对用户的良好聊天体验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在于,腾讯的这些管理规则,是否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仅仅排除某个具体经营者的特定交易的行为,通常不会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裁定书显示,本案中,被拒绝交易的对象仅仅是徐某的涉及商业推广目的的“问问”表情包这一特定微信表情投稿。徐某完全可以通过制作符合微信表情推广平台投稿条件的其他微信表情,与其他投稿人进行竞争。

  裁定书中写道:对于此类明显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的合同纠纷,应该优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而不是直接诉诸反垄断法。

  在一般反垄断案件中,市场份额往往被认为是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重要指标,但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定并未倚重这一指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黄晋认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为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高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市场份额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他说。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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