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产经>>正文

财政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分所

2021-01-13 19:41:3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3日电 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表示,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北京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或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明确,总所设立登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权北京分所负责人行使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北京分所的申请。

  拟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财政部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实质性统一管理,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

  财政部表示,对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财政部。(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