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月16日电 深交所网站16日披露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江阴卓盛)、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盈盛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实丰文化向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隆光电)增资1亿元并取得其25%股权。2023年11月,公司与超隆光电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承诺超隆光电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单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和3500万元。2024年8月,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并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公告,超隆光电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累计净利润为-7152.58万元,未完成2024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同时各方应就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上述业绩补偿款尚有11252.18万元未履行完毕。
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述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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