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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2026-02-01 11:00:2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6种特定情形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制发《公告》旨在确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公告》,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公告》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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