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4月24日电 因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存在缺陷等6项违规行为,光明乳业被责令改正。
光明乳业4月24日盘后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经查,光明乳业存在以下事实:
1.公司部分制度内容不规范。《公司章程》(2024 年修订本)中关于对外担保、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的规定不规范,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注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2.2024年至2025年5月,公司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未制作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227号,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5年6月18日,公司发出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知。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财务总监议案。会议记录显示审计委员会召开时间晚于董事会召开时间,违反了《独董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023年至2024年,公司存在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Synlait MilkLimited(以下简称新莱特)定向增发股份等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内幕信息登记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项规定不完整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公司收购新莱特产生的商誉对应的资产组未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未在部分相关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说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2020至2022年财务报告附注中,商誉细分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子公司资料保管、资金支付、人员管理等存在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决定对光明乳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光明乳业主要从事各类乳制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奶牛的饲养、培育等业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
二级市场上,光明乳业24日收涨0.27%报7.43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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