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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美湖股份发布“小作文”被监管谈话、遭监管警示

2026-05-22 19:20:1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22日电 因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美湖股份被监管谈话、遭监管警示。

  美湖股份5月22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 美湖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6年5月11日,美湖股份在微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订单合同”的文章,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美湖股份未考虑到市场上普遍将“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94318.20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系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

  湖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美湖股份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同日(5月2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指出,当前,“具身智能”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及“具身智能”订单信息,但未披露合同标的是机器狗相关部件,也未充分提示合同金额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销售额系估算而来、具有不确定性等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交所指出,美湖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许仲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美湖股份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予以监管警示。

  关于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提到的合同,美湖股份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本次签订的合同属于框架合同,七腾向公司的年度采购额9.43亿元为可能的最高订单额,系根据合同最高采购量18万台估算而来,公司的最终销售额视七腾下达的具体订单情况而定。本合同对于订单下达的时间、订单的数量不具有约束性,因此本合同的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截至回复出具日,七腾向公司发放订单涉及执行器90台。

  彼时公告提到,因该合同签署有利于客户推广,经公司宣传部门采编人员撰稿,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便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人员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熟悉,未及时上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公告还称,5月11日18点35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后,公司证券部注意到公司公众号发布的合同信息可能存在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的情形,要求公司宣传部门删除该信息。公司于当日19点10分删除公众号文章,并于当日22点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说明公告》,提示了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风险;产能不足的风险;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等风险;供货质量不达标的赔偿及退货风险;订单交付不及时风险等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级市场上,5月11日,美湖股份早盘一度涨近5%至42.06元/股,随后进入下跌通道,5月20日最低跌至29.83元/股。(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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