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5月22日电 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原股份被警示。
天原股份5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0月31日才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原股份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天原股份是中国最早的氯碱企业之一。公司产业体系完备,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氯碱化工、现代制造业服务等多个领域。
二级市场上,天原股份22日收涨2.14%报6.2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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