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31日电 河北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私接客户委托交易股票,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河北证监局指出,孙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孙某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案处罚过重,不能对当事人的损失产生弥补;
第二,其本人目前为失业状态,罚款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对此,河北证监局经复核认为:第一,行政处罚并非弥补当事人民事损失的措施;
第二,在具体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