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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苏豪弘业多期财报不准确被通报批评

2024-06-13 17:31:5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13日电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豪弘业)及时任董事长等因多期财报不准确被通报批评。

  上交所网站13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2年4月16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公司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对该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更正,据此对2009年度至2016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09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5271.17万元;2010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13786.61万元;2011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29576.52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4742.14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25412.4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11209.21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28276.7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2830.77万元。

  上交所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结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发松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结祥、时任总经理张发松、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官网介绍,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于1997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全国外贸工艺品行业和江苏省外贸系统领先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现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要成员企业,注册资本24676.75万元。公司建立以国内外贸易为核心,文化产业为特色,投资业务为辅助的主业格局。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公司营收16.73亿元,同比增加49.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73万元,同比下降46.34%。

  二级市场上,苏豪弘业13日收跌1.97%报6.46元,目前公司总市值15.94亿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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