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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征意见: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2026-06-24 14:39:1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24日电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24日消息,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称,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征求意见稿》显示,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征求意见稿》提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标准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就备案公示、审核许可、播出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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