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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新《反垄断法》尊重数字经济竞争规律

2022-06-29 17:56:0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29日电 题:新《反垄断法》尊重数字经济竞争规律

  作者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中国在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国际影响提升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显著成效,成为全球反垄断三大司法辖区之一。

  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在施行14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反垄断法》完成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法,无论是所涉条文规模以及修改的实质内容,还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均可称之为一次大修。

  笔者认为,新《反垄断法》的总则部分进一步夯实了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反垄断法治基础,主要体现以下三大亮点。

  “鼓励创新”丰富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

  在第一条写入“鼓励创新”丰富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中国经济以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是破解当前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产生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并且科学处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就是要为创新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创新成为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可以与具体制度有效衔接、相互支撑。《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事由、审查或者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等具体制度的适用,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目标指引。

  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备了法律保障

  本次修法,第四条增加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最为常用的经济政策是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使用产业政策这一政策工具,产业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强化。随着货币政策目标在1995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逐渐形成了组合运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的路径依赖。

  然而,以产业政策为核心的经济政策体系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较为严重的不足。在竞争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对经济政策的效果评价往往以能否促进产业的发展程度为标准。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政府优惠政策等诸多方面遭遇的不公平,成为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障碍。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在中央政策层面首次强调竞争政策具有“基础性”。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确立了这一制度的主体框架。

  本次修法,则以法律的形式和位阶,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表达了对这一地位予以“强化”的立场,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些均属顶层设计的制度安排,影响重大、深远。

  积极应对数字时代反垄断工作的新挑战

  本次修法在总则部分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需要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和最为重要的主体,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所有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模式。

  发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例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及“扼杀式并购”等,都涉及数据行为、算法运用和数字技术,具有特殊性。海量数据聚集是垄断的基础,歧视的算法是垄断的利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是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尊重数字经济的竞争规律,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现阶段,在法律层面作原则性规定,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十分必要,也非常适度。

  总之,本次修法顺应了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因应了数字科技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了反垄断监管能力,完善了反垄断监管体系,预留了制度细化的接口,更加有利于防止市场垄断;同时也有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良性互动。(摘编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张芷菡 实习生 周思静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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