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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

2025-06-30 16:52:3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30日电 深交所网站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前款所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论证合理性后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此外,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深交所还提到,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重;(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构成及测算依据、研发成果预计转化情况、研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另外,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30%比例的部分,后续拟变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继续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深交所网站同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创业板实际,制定了《指引》,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13条,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认定标准、负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核查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引》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创业板企业。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18号意见》提出了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企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其中,“轻资产”指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指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 亿元且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三是设置负面情形。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相关要求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并强化与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研发内容、研发风险等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并核查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相关事项,并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是加强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前募鉴证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研发项目推进的情况。加强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30%比例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陈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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