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抖音 快手 客户端
返回页面顶部
分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准许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0120220005
中新经纬>>宏观>>正文

非法储存、擅自运输等 5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公布

2026-07-06 17:07: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7月6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形势严峻复杂。为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打非治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强化警示震慑作用,保持强力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5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1

  2026年4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检查发现,辖区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工房超员、违规吹扫余药、超量运输亮珠、仓库通道堵塞等多项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6年6月2日,接群众举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吉首市一钢架棚仓库内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12241.5件、1233个,总药量约5987kg。经查,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扣押、收缴的涉案烟花爆竹已集中销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案例3

  2026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在辖区一出租民房内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现场发现烟花爆竹979件,共约1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周某(房屋承租人)因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全部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卜某(房屋出租人)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公安部门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6年5月6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公安部门在大广高速浠水县巴河镇服务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巡查时,查获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易燃易爆货物运输资质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擅自运输各类烟花爆竹514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6年4月13日,宁波北仑海关对一申报品名为普通货物的集装箱查验发现,其内部除少量塑料桶等封门货外,均为烟花爆竹,货重约16吨。海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从烟花产品原产地、运输物流装卸、订舱申报出口、组织架构环节等方面溯源,研判分析出涉及烟花爆竹生产、采购、运输、中转全链条环节多名犯罪嫌疑人。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查扣的烟花爆竹已由公安部门组织安全销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嘉怡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2000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京(2022)000010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6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