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7月7日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惠伦”或“惠伦晶体”)公告称,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交所监管函。
具体来看,公告显示,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79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决定书》显示,2025年1月20日,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惠伦晶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惠伦晶体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函》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事实,2025年1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惠伦称,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和《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官网显示,惠伦晶体专业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表面贴装石英晶体谐振器、振荡器,前身为东莞友联电子(1995年),是国内首家拥有CNAS实验室的晶体厂商。
业绩方面,2026年一季度,ST惠伦营业收入1.29亿元,同比增长4.24%;净亏损835.84万元,净利润同比增加43.64%。
二级市场方面,ST惠伦7日收跌4.09%,报10.31远/股,总市值28.95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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