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31日电 据高检网31日消息,日前,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刘学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学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学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5月16日曾通报,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刘学武被开除党籍。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刘学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学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组织观念淡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亲属在职工录用方面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失职失责,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毫无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学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学武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关于刘学武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15日发布的《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五起政绩观偏差典型案件》提到,2019年5月,刘学武为追求营业收入规模,明知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仍违规安排下属公司以买卖煤炭等货物名义,开展出借资金、赚取利息的融资性贸易。2019年至2024年,刘学武以注入资本金、提供借款、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下属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且在被审计明确指出企业存在上述问题后仍一意孤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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