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3日电 “国家文物局”微信号3日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布《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其中明确,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
国家文物局表示,为便利人民群众依法修缮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明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要求、简化办事流程、降低群众办事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指引》。
《指引》提出,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修缮工程内容较简单的,可适用简易修缮方案,并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修缮工程内容较复杂的,仍须编制勘察设计方案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群众难以判断工程性质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予以说明确认,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
《指引》明确,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可包括:安装空调、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干槎瓦屋面增设防水构造、改善门窗隔热性能、改善地面隔潮性能、改善墙体隔音性能、不涉及原历史装修的粉刷饰面、提升消防性能、改造升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设备。
适应性改造应尽可能与修缮工程或简易修缮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如单独实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选择恰当的位置、技术路径和材料,不应套用当代建筑规范,避免对文物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可赴现场踏勘协商。
此外,《指引》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主体,要统筹兼顾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为修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专业队伍、工作经费、政策机制等方面的有力保障,探索配套的补助机制,让居住在文物建筑中的群众也能享受现代生活。(中新经纬APP)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2000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京(2022)000010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6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