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2日电 “网信中国”微信号12日消息,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称为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以下称为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
《规定》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为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大型网络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专兼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工作量等情况给予外部成员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报酬。除上述报酬外,外部成员不得从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规定》明确,监督委员会重点对大型网络平台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平台或产品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制修订情况;
(三)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开展情况;
(五)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开展情况;
(六)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情况;
(七)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情况;
(八)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情况;
(九)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合规情况;
(十)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及报告发布情况;
(十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十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情况;
(十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大型网络平台用户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用户意见建议,回应用户关切。
此外,《规定》提到,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干预大型网络平台正常运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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