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5日电 东方国信25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
据《警示函》,2021年8月5日,东方国信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
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东方国信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肖宝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国信、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函》,2024年4月22日,东方国信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2024年1月,东方国信经自查发现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于2024年4月19日补充确认了超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交所指出,东方国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3条的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国信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企业级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产品、服务及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成立于1997年,2011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上半年,东方国信实现营业收入10.27亿元,同比增加10.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6.35万元,同比减少77.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46.70万元,上年同期为2115.16万元。
二级市场上,东方国信25日收涨0.3%报6.76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