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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双汇发展:行政处罚将致2026年净利减少6380.66万元

2026-10-09 20:45:1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0月9日电 双汇发展10月9日晚间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将导致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6380.66万元。

  公告称,近日,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奎双汇)收到望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农(农产品)罚〔2026〕1号、望农(屠)罚〔2026〕1号),双汇发展收到漯河市畜牧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牧(农产品)罚〔2026〕1号),双汇发展及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处罚〔2026〕697号、697-1号、697-2号、697-3号、697-4号)。

  望奎双汇被罚没超3478万元

  据望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0月10日,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望市监函〔2025〕213号》。函中内容称:2025年8月28日,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比邻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明湖分公司销售的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进行抽检,林可霉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在望奎双汇2025年8月28日销售给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白条和副产品中,经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往大庆绥欣经贸有限公司的36头白条猪肉有部分猪肉销售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比邻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明湖分公司。通过耳标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溯源,实际进厂910头。望奎双汇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货值为人民币1653897.24元。

  望奎双汇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等相关规定,责令望奎双汇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3897.24元。

  2.罚款人民币33077944.80元。

  望奎双汇未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落实宰前停食静养制度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时长未达到12小时,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等相关规定,望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双汇发展被罚没超3772万元

  漯河市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产品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经调查,该批次涉案生猪产品是由双汇发展通过自有销售渠道,以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销售至经销商,共涉及生猪910头,货值金额共计1700963.04元,违法所得共计1700963.04元。双汇发展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相关规定,漯河市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963.04元。

  2.罚款人民币34019260.8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双汇发展未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致歉声明中将5892头、38863头错误表述为5892批次、38863批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双汇发展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公司警告。

  2.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3.对公司董事长万宏伟处以罚款人民币37646221.70元。

  4.对公司董事兼总裁马相杰处以罚款人民币5660991.27元。

  5.对公司副总裁乔海莉处以罚款人民币6469449.94元。

  6.对公司总工程师王玉芬处以罚款人民币6586174.63元。

  双汇发展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述处罚将导致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6380.66万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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