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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继续强化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建筑行业监管联动

2025-10-21 15:36:4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0月21日电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建设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资金投入量大、市场参与者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直接关系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和公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数量较高。2025年前三季度,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800余件,在所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类型中位居第2位。建设工程从招投标、签约到履约施工的全流程,易产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先施工后招标、招标改议标等行为屡禁不止,突破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类型。在部分建设工程中,存在先施工后招标、轮流坐庄、围标、招标改议标等违法行为,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秩序。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开发公司将案涉住宅楼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是回迁安置房项目,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未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而是采用议标方式定标。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丙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丁公司施工,但直至两个月后才进行招标投标,确定丁公司中标。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检察机关在抗诉意见中明确指出,案涉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标、招标改议标等行为,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是以劳务分包、内部承包等方式掩盖违法转包、分包,部分无资质主体违法承揽项目。劳务分包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完成具体施工行为,劳务分包企业只负责提供劳动力、小型机具和辅料,不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或提供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内部承包通常是指与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承包工程的部分具体施工工作,施工企业需要为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技术、设备、材料等支持,并统一管理财务。实践中,承包方或以劳务分包名义将案涉工程整体交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或以内部承包名义将工程分包给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施工,应认定为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通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存在安全责任风险。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建设公司中标某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后,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项目全部转移给乙公司施工,由甲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但乙公司为劳务公司,不具有修建公路、桥梁的施工资质。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对案涉项目的违法转包,应认定合同无效。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丙建设公司承包修建某道路施工工程,王某并非丙公司在册职工,通过与丙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方式,承揽项目部分工程的具体施工。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丙建设公司与王某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实为违法分包协议,应属无效。

  三是实际施工人最终所获工程价款多低于工程预算价款,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难保证。建设工程经多次分包、转包后,每一环节都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由此导致实际施工人最终获得的工程价款,可能低于工程造价。为了确保施工利润,实际施工人可能会采取使用劣质材料、简化施工工艺等方式压缩施工成本,难以保证施工质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借用甲公司施工资质,投标某地道路建设工程并中标,张某与甲公司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10%作为管理费。后张某将工程转包给刘某,双方约定扣除张某向甲公司支付10%工程款的管理费后,刘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因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刘某施工成本与工程预算价款相近,其未向张某支付管理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张某再次转包给刘某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张某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检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建筑行业监管联动,推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积极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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