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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交强险”要回归保障

2017-10-31 09:52:36 中新经纬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出台以来,争议颇多。最近,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则,从2017年7月1日起,当年零事故下一年度交强险保费可以下调,如果发生事故则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费将相应上调。交强险将优惠带给驾车安全系数较高的车主,鼓励车主安全驾车。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信息并未与相关保险公司联网共享,加上交强险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保额仅为两千元,部分车主发生的小额刮蹭追尾事故责任则采取不报案自行承担的方式,以避免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险上调。因此,交强险规则的调整应当更多向保险保障轨道的方向上迈出大步。

  近期,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的呼声很高,但其主要指向重点瞄准了人身保险,似乎与财产保险无关。实际上,根据涉及人群和居民家庭的规模和数量,更需要注意法定保险不能偏离保险保障轨道。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即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法规实施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交强险就是其中一种民众广泛参与的保险产品。截至2016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19440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881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16559万辆,民用轿车保有量10876万辆。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我国投保交强险的客户规模毫无疑问会超过一亿人。由于交强险是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障制度,理论上所有人都可能面临交通事故造成的风险。因此,交强险直接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民众选择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将对于自己可能造成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一般的跌打损伤或锅碗瓢盆的丢失完全可以自行处理。由于风险转移的特性,人类在选择生活和工作环境上,通常要将发生频率较低、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通过回避、技术或保险的手段进行转移,而将那些发生频率较高、损失程度较低的风险予以自担。因此,保险产品设计要应对重大风险,减轻重大损失对于客户可能产生的财务压力,从而实现保险保障的目标。

  目前,我国交强险业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但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最担心的是人员伤亡,而不是一般的剐蹭和追尾。于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出现了,在交通事故中,车辆与他车及物的碰撞是大概率事件,如剐蹭或追尾,而车辆发生涉人交通事故则是小概率事件。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多数车主完全有能力承担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大概率的小额财产损失却严重侵占小概率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可能形成的巨额赔偿利益,导致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则可能面临重大财务风险。以北京地区为例,2017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单项数额,从2016年度的1,057,180元增加至1,145,500元。显然,按照目前的交强险保障额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为110,000元,不足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单项数额的10%,肇事车主至少还要自筹1,035,500元。所以,很多理性的车主不得不通过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防范涉人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的财务风险。如果在目前的交强险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剔除交强险属于鸡肋业务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我国家用车交强险业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至少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五倍,可以有效减轻车主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财务压力。

  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认为,保险业应当让保险在回归保障的过程中,围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改革。具体到交强险,则要通过修订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调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剔除财产损失保障,提高保障生命的额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形成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的现实,真正体现交强险尊重生命和保障生命的立法宗旨。 (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郝演苏,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全国保险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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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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