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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价房:摇号选房、5年内不得转让、封闭运行

2017-10-31 18:01:3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1日电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网站31日发布《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购买条件审核,瞒报婚姻情况、申请家庭新增住房的,自动注销购买资格。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顺序摇号选房,且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同时,转让限价房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通知称,严格购买条件审核。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已经核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通知称,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动注销购买资格,不得办理后续购房手续:1.申请人已去世的;2.申请家庭成员瞒报婚姻情况的;3.申请家庭新增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属地区房管局复核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

  规范选房顺序和上市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已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下列顺序摇号选房:无房(包括私产住房、公产住房、农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参加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

  通知称,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核对购买资格证明相关信息后办理相应户型售房手续,对于申请购买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分别登记,并根据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先条件数量由多至少的家庭进行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其他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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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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