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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资金占用等,富杰德、新中南、阿推传媒收警示函

2026-11-04 16:59:1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4日电 事关资金占用、信披违规,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中南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多人收警示函。

  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4人收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称,经查,2025年11月19日,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锦富持股100%的台州富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000.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1日,上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上述行为发生时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6年4月22日才补充审议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俊杰,时任财务负责人庞丽民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杨彪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王锦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俊杰、庞丽民、何杨彪、王锦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新中南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3人收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称,经查,2026年3月3日,浙江新中南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650万元。截至2026年8月13日,上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上述行为发生时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6年8月13日才补充审议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钢,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玲玲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杰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钢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钢、陈玲玲、冯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阿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两人收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称,经查,2026年5月21日和5月25日,浙江阿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念民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000万元。截至2026年7月22日,上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上述行为发生时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6年7月22日才补充审议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郑念民,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泽育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念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阿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念民、吴泽育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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