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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多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新规落地,解决了哪些问题?

2022-11-10 20:46:24 第一财经

  1800多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新规落地,解决了哪些问题?

  时隔14年,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落地,在筹集条款、财务要求、使用管理、救助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11月10日,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称,2008年印发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经过多年经营,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不断壮大,余额从2008年末的149亿元增至2021年末的1829.98亿元。其中,截至2021年末,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保险保障基金都适用于哪些情形?新版管理办法解决了哪些问题?参与哪些危机处理?消费者保单安全如何保障?

  实施差别费率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我国保险行业风险防范的一道重要屏障,是政府以市场化手段处置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当前的监管、市场环境以及风险处置方式发生诸多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则是由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差别费率。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向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同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市场观点认为,实行单一费率筹集模式,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逆选择,也存在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弱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现象。而通过实施“基础费率+风险费率”模式的差别费率制度,将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在化解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基金缴纳成本。

  “按照旧版的管理办法来看,头部险企缴纳最多,因为业务量最大。但它们出现破产的可能性又相对较小。而一些险企则存在偿付能力、资产管理、业务结构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就涉及一个权利义务关系对等的问题,我交了那么多钱,实际上我的破产概率可能是零。此次改革特别好,先交个基数,然后再根据风险大小、资产负债比例、偿付能力指标进行计算,高风险的机构多交,低风险的机构少交,这项改革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参与三家险企救助

  1995年,《保险法》首次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率先在我国金融行业建立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先后经历了“单独提取、专户存储”的企业留存阶段,“专户缴入、加强监管”的集中管理阶段和“借鉴经验、积极改制”的公司化运作阶段。

  2008年9月,原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近年来,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以后,曾经“出手”救助了三家险企,分别为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从实际效果来看,三家公司均顺利渡过了难关,发挥了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条件:一是,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三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同时明确,产寿险之间可以相互搭把手: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施行。

  不过,对于此前市场呼声较高的流动性救助问题,此次《管理办法》并未提及。

  目前,保险保障基金有管理救助和财务救助两种方式。从救助方式来看,此前几家险企均采取了管理救助的方式,即通过对问题公司实施股权托管,优化公司治理,使其恢复偿付能力,免于破产退市;财务救助是指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而所谓流动性救助是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提供短期债权支持的方式进行风险救助。

  守护保险消费者保单安全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注的问题,则是保险保障基金真的能保障自己的保单吗?

  《管理办法》也在救助规定方面进行了完善,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来看,当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是,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以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是,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以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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