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3日电 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及董事长陈友东被警示。

天津证监局网站截图
11月13日,天津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友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合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天房集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16.40亿元。截至目前,天房集团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陈友东作为天房集团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天房集团不按期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房集团、陈友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天津证监局还要求天房集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中新经纬注意到,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天房集团及有关责任人此前被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
2025年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下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显示,天房集团于2016年9月发行了16天房04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天房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天房集团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鉴于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天房集团及其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友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毅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陈旭予以通报批评。(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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