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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亮相

2022-11-22 07:30:43 证券时报

  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亮相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

  继银行、证券、基金行业之后,保险业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规定也得到明确。

  11月21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向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和中国银保信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以及具体产品等要求。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七大条件定制门槛

  专业养老险公司有豁免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包括:(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较征求意见稿,“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为新增条件。

  与此同时,《通知》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有寿险业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对养老险公司作出这一“条件豁免”规定,应主要是出于鼓励和支持养老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考虑。从目前国内10家养老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有几家养老险公司自身资本金或净资产较小,未满足所有者权益50亿元的条件,给予其这一条件豁免,可以充分发挥养老险公司的专业领域优势。

  总体上,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门槛”设定得较高,显示监管对于参与险企的准入较严。其中,选择的标准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也考虑到合规意识以及技术条件等。

  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通知》的另一关键内容是,明确了哪些保险产品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之中。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知》显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某养老险公司的一位资深人士认为,根据《通知》规定的产品范围,如果与此前广泛预期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来比,看似是扩大了范围,但实际上从保险公司的养老功能产品来说,这一产品范围属于“合理范围”。做好这些产品及其要求,才能更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养老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优势。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按照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保险赔款不可返回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赔款信息管理,按要求向银保行业平台等报送信息。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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