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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2025-11-26 13:12:2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26日电 国家发改委网站26日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办法》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信用修复,《办法》指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提到,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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