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生鲜灯”禁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从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新规实施在即,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已经开始更换灯具并展开排查行动,确保生鲜“素颜”上市。
(制作 乐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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