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2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 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以下简称托管产品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三)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四)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五)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六)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七)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八)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九)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十)产品管理人未接受商业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一)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十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三)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四)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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