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9日电 据上交所、深交所网站消息,12月1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称,符合《公告》要求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通知所称债券回购业务,是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根据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办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应当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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