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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职工超三百人金融机构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2024-12-25 16:59:4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25日电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5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

  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上述负责人还称,《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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