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万:从合同关系等维度科学判断直播打赏法律效力
中新经纬 | 2022-08-10 20:29:09

  中新经纬8月10日电 (王玉玲)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认为,需要从合同关系、效力瑕疵、瑕疵区分三个维度考虑直播打赏问题。

  在直播打赏商业模式当中,合同关系如何界定?是两维还是三维?怎么看待平台、主播、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关于合同关系的性质,我认为直播打赏合同关系更接近于服务合同关系,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差异较大。至于用户、主播与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到底有几个维度的合同关系,首先需要看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然后再看有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去干预当事人自主安排的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

  实践中,有的平台设计的格式条款建立的是三维合同关系,即用户与平台、主播与平台、用户与主播之间分别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也有法院不认可这种关系,直接认为用户是与平台订立的直播打赏合同关系。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严格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调整规则来处理,必须要找到充分正当理由才能否定格式条款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了三方格式条款,损失了一方权益,坑了一方当事人。

  但在直播打赏合同中,无论是从主播的经济能力和责任能力上看,还是从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便利上看,都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去否定当事人的三维合同安排。特别是,主播与平台之间就是两个商业主体,至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没有合理的理由。当然,如果平台自己认为是两方关系,愿意买单,法院也应当尊重。

  在三维合同关系当中,平台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主播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合同。

  第二,涉及到未成年人用户,用别人的登录账号或者支付账号完成直播打赏时,这时候平台、主播、用户关系如何认定。

  第三,确定好合同当事人,如果直播打赏合同中的充值合同或打赏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话,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进行区分。

  熊丙万认为,要区分充值和打赏环节当中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区分的基础上,再分别分析合同瑕疵的原因。是因为充值额度太大,与打赏人的年龄不相适应,还是直播内容本身有瑕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

  “如果打赏环节存在效力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充值环节的法律效力。比如充值环节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打赏环节上,直播节目出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而需要返还用户打赏的赏物,返还的也只会是用户赠送给主播的虚拟财产,不能要求平台给用户变现。”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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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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