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新闻
郑宁: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打赏治理慎用限制性举措
熊丙万:从合同关系等维度科学判断直播打赏法律效力
李文超:直播打赏行为判定需分个案讨论,表演打赏可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刘文杰:直播打赏应协同共治尊重用户选择和平台探索
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研讨会:打赏宜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周学峰:将直播打赏行为视为服务合同更准确 从四方面判断打赏争议
喻国明:直播打赏是知识付费新形式 合理界定治理责任边界
刘承韪:直播打赏是新型网络消费模式 治理还需多方协同
姚佳:注重价值观引导,直播打赏治理需综合用户权益和商业发展
吴玄:打赏判断应进行个案分析,多数应采取服务合同模式
张楠:直播打赏是文化消费新形态,需建构多元共治格局
刘晓春:直播打赏是内容付费新形式 应有效区分退款规则与内容治理
精彩资讯尽在中新经纬APP,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