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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月14日电 *ST康美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李建华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5.2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25%,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新经纬APP)
*ST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中新经纬12月30日电 12月30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2021)粤5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公告显示,2021年6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2021年11月15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与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粤5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公司管理人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情况,并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近日,公司收到法院(2021粤5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ST康美表示,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1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ST康美还表示,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此外,*ST康美称,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中新经纬APP)
*ST康美:神农氏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中新经纬12月24日电 *ST康美公告,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神农氏拟以不超过54.19亿元的投资资金对康美药业进行投资,获得康美药业3509413788股的转增股票,占康美药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25.313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神农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中新经纬APP)
*ST康美股价异动:不存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中新经纬12月23日电 *ST康美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中新经纬APP)
*ST康美:证券事务代表段小霞辞职
中新经纬12月22日电 *ST康美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段小霞的辞职报告。段小霞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且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中新经纬APP)
*ST康美:公司重整计划获批
中新经纬11月26日电 *ST康美公告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重整程序。(中新经纬APP)
*ST康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23日晚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公告称,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ST康美称,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马兴田等6人、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审计机构及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
2021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上述判决向债权人委员会发出通知,就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提请债权人委员会予以表决。截止公告日,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ST康美表示,公司将积极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中新经纬APP)
*ST康美: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
中新经纬11月12日电 *ST康美公告称,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64万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被判决人共同负担。(中新经纬APP)
*ST康美:拟100元/股全额赎回康美优1
中新经纬11月8日电 *ST康美公告称,康美优1共计3000万股,每股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总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公司本次拟全额赎回康美优1。本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100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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