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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个人处罚上限提至100万

2020-01-02 13:46:2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日消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对个人的处罚上限由10万元提至了100万元。

  整体来看,对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意见稿》重申,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同时,《意见稿》拟新增“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垄断协议方面,《意见稿》新增“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方面,新增两条内容:

  第五十一条拟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后,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申报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需要重新审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撤销原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拟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并就报告事项和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

  法律责任部分,对比来看,《意见稿》加大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意见稿》第五十三条拟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意见稿》第五十九条拟明确,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威胁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其他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则要求,上述同等条件下,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xietiao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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