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15日电 湖南证监局网站15日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芦淞集团或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华钢等被出具警示函。

具体看,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新芦淞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按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24芦淞01”债券募集资金共计4.3亿元,涉及金额占当时存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的43%。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3〕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华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曦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艾可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华钢、王曦、艾可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芦淞集团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资本13.42亿元,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株洲同众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饰城、航空城土地一级开发;服饰城、航空城土地二级开发;服饰城、航空城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服饰城、航空城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及租赁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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