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月16日电 莱绅通灵16日盘后公告,公司2026年1月16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查,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欧陆之星)名义股东,代EurostarDiamond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41.66%股份。欧陆之星作为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陆之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欧陆之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欧陆之星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莱绅通灵表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相关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的事项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对于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理解,敦促相关方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天眼查APP显示,欧陆之星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FONG WAH KAI,经营范围是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钻石(不含金银)的交易(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欧陆之星持有莱绅通灵5%股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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